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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高温補貼標準為多少錢一個月?

欄目: 高温補貼 / 發佈於: / 人氣:1.11W

一、廈門高温補貼標準為多少錢一個月?

廈門高温補貼標準為多少錢一個月?

1、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温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2、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温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温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温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温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3、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温作業的情形。

二、高温補貼的主要意義

高温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數據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佔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温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温勞動保護和高温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儘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温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温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温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並針對高温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温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三、公司不發高温費可以投訴嗎?

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樣的高温天氣以及不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況下作業,沒有給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勞動者可以到該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舉報投訴受理中心或撥打舉報投訴進行舉報。

如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有拒發高温津貼的行為,他們將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給予勞動者發放津貼,如不執行將依法依規對用人單位做出處理。逾期未改正補發高温補貼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高温下工作應發放高温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温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籤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温津貼。高温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高温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温津貼,但卻將高温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温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温補貼一般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發放,但對於發放多少,我國是沒有統一標準的,只要按照當地的標準走就是屬於合法的,所以,用人單位在温度達到了規定度數的時候,就要自覺的為勞動者發放高温補貼,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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