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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願離婚簽訂的協議需公證嗎

欄目: 離婚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6.36K

不需要。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就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的法律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活動。是否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

夫妻自願離婚簽訂的協議需公證嗎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