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時兒媳婦有份;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該房產是贈與證據兒子的,則兒媳婦沒有份,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