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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過錯方的法律規定?

欄目: 家庭暴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75W
關於離婚過錯方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析: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因此,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行為的當事人都應該屬於過錯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