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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的三個特徵

欄目: 轉包分包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1W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
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係(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係。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係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係,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建築法》。

轉包的三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