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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有什麼?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4.27K

一、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有什麼?

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有什麼?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後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二、什麼是行政訴訟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不像民事訴訟那樣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他不僅與訴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享有行政實體法上的權利,而且享有訴訟法上的一些權利。如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的權利等。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參加,既可以實現訴訟的合併,簡化訴訟程序,也可以有助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還可以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時間,防止因新的訴訟而帶來的人力、物力等審判資源的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從該條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與訴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享受訴訟法上規定的上訴權,請求賠償權等權利。有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的行政案件,可以實現訴訟合併,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時間,節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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