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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費哪方出?

欄目: 交通事故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2.93W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費哪方出?

一、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費哪方出?

對於法院委託產生的鑑定費用,根據《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有多久?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3、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4、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

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6、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7、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傷殘鑑定對於我們受害者來説是必須要進行做的,但在鑑定的時候也是必須要出一筆費用的,而這筆費用就要看實際的案件情況來決定誰來進行支付這筆鑑定費,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