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放棄繼承權遺產處理怎麼辦理?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43W

放棄繼承權遺產處理怎麼辦理?

一、放棄繼承權遺產處理怎麼辦理?

放棄繼承權可以由其它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無論對於放棄繼承權人本人或者其他繼承人,還是對於第三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關係。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27條的規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後,其應繼承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説,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但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的人,則其遺產則桂國家或集體所有。由於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繼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也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司法解釋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權的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放棄繼承權的認定一般還需要經過公證程序來進行認定,只要對放棄繼承權的處理進行合法的合法的,一般才使得相關情況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