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收養
根據《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自然人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確定被收養人年齡的上限,是為了穩定所建立的收養關係。不滿14週歲的兒童,本身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撫育,也容易與收養人建立親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養人首先必須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
被收養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才需要他人收養。這些人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無力撫養子女的,這些子女才能成為被收養人。
二、自然人何種條件可以進行收養活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人進行收養,其自身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子女
根據我國計劃生育的政策,夫妻雙方一般只能生育一胎小孩。為防止當事人借收養規避法律,民法典將計劃生育原則列為其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收養人必須無子女。這裏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與繼父母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的主要目的在於使未成年的被收養人能夠健康成長,收養人應當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撫養教育能力”要求收養人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在經濟條件、道德品質、身體素質上也應符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條件。
(三)年滿30歲
《民法典》未修改之前,要求收養人的最低年齡是35週歲,1999年修改《民法典》後,為年滿30週歲。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均應達到年滿30週歲。
(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嚴重疾病,直接影響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同時,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多數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相應的經濟來源,難以為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五)其他條件
《民法典》同時規定了一般收養關係成立的其他條件。《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一百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第一千零九十七條還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經夫妻共同收養。”
在收養關係中往往會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針對不同的當事人實際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否則的話就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而其中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收養,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