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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不履行怎麼辦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5.88K

離婚賠償不履行怎麼辦

一、離婚不履行賠償怎麼辦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台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離婚賠償的定義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離婚賠償的內容

(一)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時要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後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

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鬱症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二)離婚損害賠償不同於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定。

(三)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過錯與無過錯不同於一般民事意義上的過錯與無過錯。

四、離婚賠償的標準

(一)重婚的,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針對重婚引起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對夫妻感情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遠遠大於過錯方採取隱祕的方式,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因此,針對重婚造成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多為精神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上,每個地區沒有規定明確的數額,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參考的重要標準。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表現形式不一樣,一個是與他人形成了穩定的同居關係,一個是與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兩者對離婚家庭的損害是同樣的,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損害賠償標準上與前兩種不同。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如,醫藥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是根據造成損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賠償數額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請求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同家庭暴力一樣,除了精神損害賠償外,也可以請求醫療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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