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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分居起訴離婚條件是什麼?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2.89W

一、夫妻雙方分居起訴離婚條件是什麼?

夫妻雙方分居起訴離婚條件是什麼?

夫妻雙方分居起訴離婚條件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被告。訴訟離婚的條件,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婚姻法解釋中的其他情形歸納為: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違背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於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離婚後哪些情形可提起訴訟?

因此,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於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的,而在具體處理過程中,除了出現上文提到的漏分的情形外,關鍵還在於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這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而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因此,登記離婚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是可以再提起財產訴訟的。實踐中登記離婚後,經常出現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的狀況。因此離婚當事人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時,如何具體操作,需要雙方事先約定好,謹慎對待。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男女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並且分居的時間也比較長的話,那麼是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的,其中如果分居的時間達到兩年的時間的話,基本上人民法院是可以認定為確實以及感情破裂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