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沙結婚證的辦理程序是什麼?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辦理結婚證所需證件
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辦理結婚證的時限以及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如果是再婚者須有以上手續外,還需帶上協議離婚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四、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補辦結婚登記制度,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五、結婚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範各種身份關係的建立的,在我國的夫妻身份法律關係成立的程序性規定中,是必須要領取結婚證的。結婚證一般就是到當地民政局辦理,如果結婚對象是外籍,或者是軍人,則結婚手續的辦理有點複雜,需要提供的材料更多,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瞭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