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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記夫妻共有房產?

欄目: 家事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41W

一、 如何登記夫妻共有房產?

如何登記夫妻共有房產?

登記夫妻共有房產可以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進行辦理。根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在受理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進行權屬登記時,實行共有房產登記。夫妻共同房產採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記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夫妻共有房產的具體登記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房產的處理和分割,是需要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辦理的,一方是無權以個人的名義來處分共有房產的,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