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離婚後不能帶走孩子。嚴格意義上説,離婚一方私自帶走孩子,視撫養權歸屬而定,若沒有撫養權私自帶走孩子,則侵犯了對方作為父親或母親的探視權、撫養權,也變相剝奪了孩子的親權,離婚之後一方強行將孩子帶走,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是通過法院判決來認定的,則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將孩子的帶回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7條
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