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不需要,但是未成年人需要。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户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