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無效婚姻能登記嗎?
不能。無效婚姻關係中登記結婚也有可能是無效的,這要根據婚姻無效的原因分析,因為《民法典》規定,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居住在一起的也是無效婚姻,如果到了法定結婚年齡以後去辦結婚證的,雙方辦的結婚證就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婚姻登記也是無效的,但到了法定結婚年齡登記結婚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係,這種婚姻關係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登記結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可撤銷婚姻是怎麼規定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國家規定的無效婚姻有重婚,還有就是男女雙方本身就是禁止結婚的近親屬關係,像這兩種情況,根本就不允許登記結婚。因構成重婚被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同時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