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財產應包括哪些?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57W
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財產應包括哪些?

一、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財產應包括哪些?

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內容包括:

1.合夥時投入的財產

2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

3.合夥期間的債權

4.合夥期間的債務

5.合夥人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二、有限合夥人退夥清算流程是怎麼樣的?

1、自願退夥。這是指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而退出合夥的。有兩種情況:第一種為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即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種情況為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當然退夥。這種退夥又稱法定退夥,合夥企業法對當然退夥的四種情形作了規定,即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夥除名。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夥人退夥一定要對其他的合夥人協商好,同時在退夥時企業也需要退還相應的財產,一般所存在的財產就包括有投入的財產,合夥期間增加的財產等等,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實施,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