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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返還? | 彩禮如何認定

欄目: 彩禮 / 發佈於: / 人氣:1.78W

彩禮如何認定,應該如何返還?

彩禮也是我們在生活中俗稱的聘金,也就是在雙方結婚之時男方要給予女方家的一些財產或者物品,那麼在我國彩禮是如何認定又是如何返還的呢?下面大家就跟律師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彩禮如何界定

由於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範圍也無法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給審判造成一定的難度。因為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範圍,才能維護好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首先是關於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於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於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於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麼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於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説,這些物品,有的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願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檔手錶、電腦等物被認定為男方小丁的自願贈予,所以法庭判決時就不作為彩禮來定,而20萬元和車輛則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應認定為彩禮,需要返還。

第三是關於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於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於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

二、彩禮怎麼返還?

按民間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則女方一般不予返還或者部分返還彩禮;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約,則女方應全額返還。

實際上,這種民間規則也得到了當事人的習慣性認可,而法律的相關規定卻並不完全與這種民間認可重合。現實中,有很多彩禮返還案件,女方並無過錯,有的確屬男方始亂終棄,見異思遷,但男方也理直氣壯要求依法返還彩禮;再有就是人格尊嚴的問題,唐法官説,雖説男女平等,但在彩禮返還案件中,女方名譽受損的情況比比皆是,而返還規則也沒有涉及關於精神損失層面的問題,事實上,女方也很難通過其他途徑得到補償。

鑑於民間思維方式與法治價值取向有時候的不相統一,所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雖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法院一般會考慮雙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於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無懷孕或流產等因素,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全部或部分返還或者不予返還,使判決結論能為一般社會公眾接受和信服。

三、嫁粧怎麼返還?

實踐中處理彩禮糾紛時,有時涉及到嫁粧的返還問題。

實際生活中,很多人的嫁粧是用男方所送的彩禮購置的。隨着嫁粧價值的增加,離婚時因嫁粧返還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唐法官説,一般認為嫁粧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是女方父母和其本人為將來更好地生活而購置的物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歸女方個人所有,因此不存在爭議問題。既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允許彩禮返還,那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時也應當允許嫁粧返還。因嫁粧多為消耗物,如果因消耗而無法返還時,應當在返還的彩禮之中抵消。

此外,關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問題也是審理的難點之一。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當時大家都高高興興的,贈予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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