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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母佔有夫妻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63W

一、後母佔有夫妻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後母佔有夫妻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後母佔有夫妻財產應該和當事人員私底下進行一個協商,要求對方把這樣的一種侵佔的財產歸還事實的時候,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進行一個解決,因為婚姻法當中規定的非常的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夫妻所擁有的,對於他人都不能夠侵犯。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如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如果是動產以“佔有”為條件,如果是不動產以“登記”為條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其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前或者婚後約定的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新《婚姻法》頒佈前施行的“婚後8年財產轉為共有”的規定已經廢止;

2、婚前購房,並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於婚前財產;婚後登記產權於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產權歸登記方(婚姻法解釋三);

3、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4、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説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5、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後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當中,夫妻擁有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即使是要進行分割,也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所進行的,跟其他的第3人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因此如果有親屬想要侵佔這樣的一種財產的話,自然是違法行為的,可以嚴厲的要求對方來停止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