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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口房離婚分割的內容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89W

有關人口房離婚分割的內容

 伴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房子因建設的需要被拆遷,政府儘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斷滿足拆遷户的需求。那麼按照人口房分得的拆遷安置房在人口房離婚分割是有事如何進行的?下面就讓小編來給大家解釋一下。 

一、我國房產登記涉及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我們國家房產證有兩種登記的方式,一種是按份共有,一種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那麼就按照房產證上的份額來分配;如果是共同共有,那麼就以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分。同時,離婚也是有兩種方式,一種協議離婚,一種到法院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可以對房子的分配進行協商和約定,在協議裏體現出來,法院訴訟離婚則是根據法院判決來的 :

1、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政府的拆遷政策被拆遷,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拆遷安置房,且沒有繳納被拆遷房和安置房差價的情形。筆者認為,此情況下獲得的拆遷安置房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其價值取得於婚前。如果被拆遷房和安置房之間存在差價,且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拆遷安置房屬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筆者認為,拆遷安置房是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是對一方個人財產的轉換,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婚前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差價部分給予補償。

 2、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婚後被拆遷,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況。 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婚後被拆遷,將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應視對子女的贈與。對此情況,筆者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之規定。 

二、離婚房產涉及房屋拆遷問題

夫妻關係中一旦涉及房屋拆遷問題,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的處理相對比較簡單: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且實行的是貨幣補償方式,房屋拆遷補償款應當屬於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安置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時可結合雙方的居住條件、安置房的面積、子女撫養等情況,按照適當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予以處理,必要時可以折價歸併。除此而外,其他情況的處理則相對比較複雜。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a、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b、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後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c、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d、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房屋拆遷實行產權交換補償方式,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e、另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情況。前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佔安置房所有權的分額有較大懸殊,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着重考慮所有權的分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後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分額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雙方所佔分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因此,您需要首先看拆遷房是否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仍是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房產分割一般為一人一半。 

根據上述內容的描述,人口房離婚分割的問題就迎刃而解,當然也是分不同的情形的,具體情況具體內容法律都有相當明確的規定。所以大家要多多學習和了解一些基礎的法律知識,古話説得好“學到老活到老”,希望小編所做的這些整理能夠幫到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