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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產怎樣認定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36W

夫妻共同房產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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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在子女撫養、共同債務償還等方面都有許多問題要處理。除此之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項就是財產分割,而其中爭議最大的應該就是房產該分割的問題。但是,在夫妻離婚時,只有夫妻共同房產才可以進行分割,那到底夫妻共同房產怎樣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房產怎樣認定

當前我國房屋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多種類型,但依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標準,可以分為公房和私房兩種,這是一種最基本分類。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其中國有公房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稱為“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主投資建設並自行管理的房屋(稱為“自管公房”);集體所有的房屋是集體組織投資建設並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農村宅基房等。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四)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五)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六)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七)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八)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婚後房產增值部分該如何歸屬

要弄清屬於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房產婚後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

(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麼,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房產該如何分割一直是夫妻離婚時爭論較大的問題,而知曉到底哪些是夫妻共同房產,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分割。上文是對夫妻共同房產怎樣認定的解答,實踐中只有認定屬於夫妻共同的房產,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才能要求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