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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使用權歸屬誰?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44W

離婚房子使用權歸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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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不僅是法律上的配偶關係的破裂,也涉及到了財產的分割等問題,尤其是對於房產等不動產的分割,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離婚後的房產歸屬權和使用權等問題通常會引起爭議,那麼離婚房子使用權歸屬誰有什麼法律上的規定嗎?

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由於房屋購買時出資方式多種多樣,離婚時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並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這部分首付款應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由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雖然是一人進行還貸,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變現後除去首付款部分,雙方平分。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其還貸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婚後還貸部分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有權與歸屬權是不同的權利,離婚房子使用權歸屬誰需要明確,當所有權確定時,一般使用權也就確定,擁有使用權也不一定擁有所有權,尤其是在設計公租房和使用權房的問題時,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也可以向相關的律師請求法律援助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