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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欄目: 網絡詐騙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03W

網絡詐騙法院管轄地在我們的網絡上犯罪的構成一定要有一種正確的好的分析,然後去正確的去處理這個管轄地分為了很多種,有目的地和實施地以及行為結果低。這些信息在相關的法律條文有相關的規定的,我們也應該去正確的看待,去認識他。對網絡詐騙法院管轄地也應正確的認識。

網絡詐騙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確認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時應以網絡行為的最終目的地、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網絡犯罪行為結果地作為合理依據。

網絡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絡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信息、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轄的基礎。

網絡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等設備 由於網絡傳輸的全球性,對於任何上網的行為,受其危害影響的地點都會數不勝數,若以此作為管轄權的基礎,必然會造成管轄法院的泛濫。

但網上侵犯商業祕密、間諜犯罪、網絡入侵、散佈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放置後門程序、偷窺、複製、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等犯罪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須侵入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才能作案。因此,將所侵入的系統局域網、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犯罪結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擁有管轄權當無異議。

我們不應盲目地、不假思索地認為傳統管轄規則過於滯後而缺乏時代價值,而應保持刑法理論的固有穩定性,充分發揮現有司法制度的彈性和靈活性,根據傳統管轄理論來冷靜思考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並伴隨技術的進步而進行相應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填充和減少網絡空間中的刑事管轄權空白和衝突

在具體確認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時應以網絡行為的最終目的地、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網絡犯罪行為結果地作為合理依據。

在刑事訴訟管轄方面,我國對網絡犯罪案件沒有具體的管轄規定,結合辦案實踐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於具體網絡犯罪案件地域管轄權的確定,應堅持以下幾點:

1、對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實施網絡犯罪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在偵辦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確定網址所對應服務器的物理地址,即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進而確定地域管轄權。

2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案件,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

3、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盜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挪用資金、詐騙等犯罪案件,犯罪行為人操作計算機的地點和網絡行為所指向的最終目的地可視為犯罪行為地。 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遠程操控類詐騙案件審判管轄問題的函》中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利用電話、網絡等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進而實施的遠程操控類詐騙案件,虛假信息所達之地即被害人所在地是犯罪行為的延續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發生地。

網絡詐騙法院管轄地對那些行為不正確的會有規定的,對於具體案件的審核實施要結合一些先關的司法的解釋,有一些關於商品的權益的問題,並且在進行一些事宜的情況下不能影響他人的相關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維護,我們也應該正確的理解和接受他,做出正確的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