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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管轄地的規定簽訂地為管轄司法機構所在地嗎?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1.22W

一、合同詐騙管轄地的規定簽訂地為管轄司法機構所在地嗎?

合同詐騙管轄地的規定簽訂地為管轄司法機構所在地嗎?

合同詐騙管轄地的規定中並沒有明確限定簽訂地為管轄司法機構所在地,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於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amp;amp;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amp;amp;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二、合同詐騙罪量刑數額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任何簽署合同之後,並不履行合同之中規定的義務,反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此時只要佔有的資金數額較大,就會被認定為是詐騙罪。通常情形下,此類刑事案件的管轄機構,並不是合同簽署地的司法機關,而是事實詐騙行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