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涉嫌污染環境罪怎麼判定

欄目: 環境污染罪 / 發佈於: / 人氣:1.22W

一、涉嫌污染環境罪怎麼判定

涉嫌污染環境罪怎麼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污染環境罪是危險犯嗎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通過立法形式加強環境保護。一方面,對懲治和預防環境污染犯罪,改善環境現狀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這一立法變化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適用障礙。一是“發案難”。將污染環境罪由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反映出我國刑法擴大了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範圍。污染環境罪作為結果犯,確立了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作為環境犯罪的法益。而作為危險犯,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傳統法益不再是唯一保護的法益,行為僅造成生態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對於這類污染環境犯罪,由於尚未侵害到相對人的人身、財產等切身利益,人們揭發、控告,以及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