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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違約責任誰承擔

欄目: 合同違約 / 發佈於: / 人氣:3.06W
解除合同違約責任誰承擔
“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張解除合同與主張違約責任是可以並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損失,此等違約責任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歸於消滅。實務中在對合同條款的設置中經常援引這一句話:此等條款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正是保留了合同部分條款的始終有效性。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