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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註明的無償是什麼意思?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86W

一、合同註明的無償是什麼意思?

合同註明的無償是什麼意思?

無償合同通俗意思是雙方簽訂了有關使用情況的合同,但是不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這就是屬於無償合同,但需要明確的是,即使不需要支付費用,也應當對違約的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無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麼區別?

1、對義務的要求程度不同。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雖不能被免除全部責任,但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要比無償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重,例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對主體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設立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但對於一些法律上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

三、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什麼意義?

(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三)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在雙方當事人簽訂無償合同之後,此時在無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是有可以導致矛盾和糾紛出現的,無償合同畢竟是合同,此時也是要根據《民法典》相關的規定,追究不遵守合同約定的一方的相關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