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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利益損失司法解釋是什麼?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17W

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違約責任中補償性法定賠償金由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構成。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並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

預期利益損失司法解釋是什麼?

賠償預期利益損失:

(一)利潤損失。

利潤是經營者通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財產收益,它一般以貨幣計算和衡量。在我國,利潤產生於生產和流通領域。企業或其他各種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賺取利潤的條件,無論違約還是侵害行為,都會在一定程度或一定範圍內造成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中斷或從事該活動的基礎(即財產)和條件的喪失,從而導致利潤損失。利潤損失是預期利益損失中最典型、最常見、數量也最多的一種形式。利潤的性質決定了遭受利潤損失的受害者只能是從事一定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經營者和承包經營者等。

(二)孳息損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能夠產生孳息的財產造成損害時,同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從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於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復始,甚至不斷遞增的特點,如母畜產仔、母雞生蛋等,因此,對這種損失的範圍應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

一般來説,自然孳息損失應限定為與財產本體直接相聯或者處於同一生產週期的損失,也即只計算在違法損害行為發生時財產本體(原物)所帶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時所懷的仔畜,果樹被損壞時所結的幼果等。至於受害人可能獲得的以後循環週期中的孳息,由於在損害行為發生時尚沒有具有足夠的取得條件,而且其範圍也無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賠償。法定孳息是隨着時間進程以原物為基礎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數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這種損失範圍(損失量)較容易確定和計算,而且一般來説爭議也較少。

(三)其他收益損失。

主要指侵害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預期利益損失。它的特點是侵權人並沒有給權利人的財產造成直接損害,而是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制造、銷售他人專利產品或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使得權利人依據該專利權和商標權可以獲得的收益沒有獲得。

(四)為消除潛在的損害後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在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在未來過程中為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後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中強調對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是要求對受害人實際存在的財產利益損失進行賠償,這種損失的存在及其確定是有客觀依據和標準的,而不是由當事人所臆造或設想的,此時一定要注意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