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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時間包括哪些情況?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44W

合同生效的時間在《民法典》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合同的生效原則上與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合同成立時就產生效力。但是,合同種類繁多,生效時間不能統一確定下來。要分不同的合同而論。具體如下:

合同生效的時間包括哪些情況?

一、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

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

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

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

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的,當事人取消或改正後,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二、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類。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是同一時間,合同成立後雖然並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必須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義務,應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追究責任。一方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合同已生效,同樣要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合同效力與仲裁條款:

合同成立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不能認為合同無效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有些合同的效力較為複雜,不能直接判斷是否生效,而與合同的一些後續行為有關.這類合同即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情況下也不能獨立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以後,合同有效。

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基於此項信賴.該代理行為有效。善意第三人與無權代理人進行的交易行為(訂立合同).其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理行為有效。

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合同有效:

(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訂立的合同有效;

(2)無處分權人通過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把握合同生效的時間規定對於履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種類的合同生效時間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有違反合同規定導致合同無效,違反行為實施方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