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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怎麼約定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72W

一、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怎麼約定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怎麼約定

當事人協商決定:出現了合同爭議後,將合同爭議交由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這樣的合同約定就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的約定目的在於,合同如發生爭議,將合同爭議交由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來裁決,排除了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實務中約定仲裁條款,多是由於看重仲裁一裁終局,週期較短,或是對司法裁判沒有信心而特別約定進行仲裁。仲裁的費用,並不低,在我國現在的情況下,也不見得效率高。

法律對仲裁條款的約定是非常嚴格的,實務中約定無效的情況非常常見。常有約定“如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顯然是無效的。仲裁協議,核心的是要選定,特定的欲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

二、如何申請仲裁解決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發生後,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前、後通過協商訂有仲裁協議,任何簽約的一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申請人請求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他們之間的合同爭議。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結合國內的和涉外的仲裁實踐,當事人遵循如下的條件和程序:

(1)只有在具備如下三個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當事人方可申請仲裁:

1,有仲裁協議。即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原來有進行仲裁解決合同爭議的合意,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時最主要的根據,也是仲裁機構得以行使仲裁權的權力淵源。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此外,當事人應儘量在仲裁時效內提出申請。但由於仲裁時效類似於訴訟時效,也有個中斷、中止、延長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從而需在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經審查作出認定。所以原則上仲裁時效不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法定條件之一,不影響當事人作為仲裁申請人的資格。

(2)提交仲裁申請書。此為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形式要件,所謂仲裁申請書是合同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申請人,在符合仲裁申請的法定條件下,將已發生的合同爭議正式提交仲裁委員會的一種仲裁文書。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時原當事人是指基於合同而發生權利義務之爭,在爭議發生前或後以自己的名義訂立仲裁協議從而進行仲裁。並受仲裁裁決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如果是委託律師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事實、理由。這一點要求的具體內容與前面仲裁申請的條件基本相同。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我國《仲裁法》第43條第1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因此申請人舉證是法定的責任,否則,有可能在仲裁庭也無法收集到時,承擔不利於己的或其主張與請求不能成立的危險。

因此申請人應儘可能舉出有利於己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證據,而且不得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基於此的仲裁裁決。

④所申請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⑤申請仲裁的年月日。

⑥申請人的簽名、蓋章。

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提交副本。

(3)在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申請人應當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只有選定了仲裁員才能組成仲裁庭來審理裁決案件,因為仲裁庭不同於審判組織,它是臨時的,一次性而非固定常設的機構,所以申請人有必要而且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一名自己認為公正的並且與該爭議合同性質有關的專業人士和法律專家作為仲裁員。當然,如果申請人不熟悉時,也可以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一名仲裁員。如果申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可以直接指定,以利於仲裁程序的及時進行。

(4)申請人預交仲裁規則(該約定是仲裁委員會制定的)規定的仲裁費。

以上四個程序步驟是申請人必須完成的、只有這樣。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仲裁申請,至於其中的細節或者需要充實之處,由申請人自行決定。

仲裁是有效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之一,其程序雖不簡單但也不復雜。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雙方通過自行協商解決不了,行政機關又調解不成,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求得糾紛的解決,合同當事人就只能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過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難,不妨諮詢相關的合同糾紛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