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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2.07W

要約是合同法領域的重要概念,簡單來説就是希望對方與之建立合作關係而向對方發出的合作意思表示。如果對方表示同意也就是作出承諾,那麼意味着雙方合作關係的建立。但是法律是嚴謹的,要約作出後還需要發生效力才能具備法律效果,那麼要約生效的時間是什麼呢?

要約生效的時間是什麼?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4、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並使要約發出後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二、要約的生效時間

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參見《合同法》第16條)。

三、要約的有效期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説,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答覆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我們可以知道:要約生效首先要具備基本的構成要件,符合要約形式要求;其次要約需到達對方所能管控的領域,即採取到達生效主義;最後還需要注意要約的有效期。一旦要約生效,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