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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房屋用途一般是應該怎麼約定

欄目: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69W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通常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房屋只能用於居住,領取營業執照合法經營:開設商店、加工生產商品、倉儲等,不能利用租賃的房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承租人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約定的用途時,應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房屋租賃中房屋用途一般是應該怎麼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