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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嗎 | 破產重整期限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2.48W

破產重整期限不是必須是六個月。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重整期限 6個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