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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訴訟管轄的確定方式是什麼?

欄目: 公司經營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56W

一、解散公司訴訟管轄的確定方式是什麼?

解散公司訴訟管轄的確定方式是什麼?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註銷。股份轉讓或者註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

二、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

在我國每一項訴訟的提起都必須對應正確的管轄法院,如果沒有管轄劃分職權,國家的司法程序就會混亂無序,因此法院管轄是非常重要的,在解散公司訴訟中也如此,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的,是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訴訟的程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