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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規定的

欄目: 公司經營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74W

一、股東出資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規定的?

股東出資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規定的

公司無力還債時,股東認繳出資期限能不能加速提前到期;

出資期限僅僅是股東、公司之間對法定出資義務作出的約定,對公司債權人不產生約束力。

法律明確規定的是,在公司解散時,股東沒有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出資財產,包括到期該繳未繳和未到繳納期限的出資。

相對於破產清算,加速股東出資責任到期,公司依然存在,比解散後公司消失不強多了。何況,出資認繳本身就不等於不繳,股東出資是法定義務,只是提前而已。

當然,為降低創業門檻,公司法規定股東自由約定出資期限,但出資的義務依然存在,並且,股東不能將可約定出資期限的自由淪為轉嫁公司風險的工具,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的正當權益。

從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出發,股東的認繳資本還沒有沒有全部實繳到位前,公司正常營業期間不宜出現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否則,就相當於縱容股東而損害了公司債權人,註冊公司時都將出資期限約定在100年,那不亂套了,最終將損害整個社會交易安全。

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

1、貨幣

這裏所説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後的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的問題《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一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於債權證券,他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後,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於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一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並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範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祕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説,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公民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股東也是可以投資一定的資本來獲取企業一部分股權,股東在進行出資時是可以通過貨幣出資,也可以通過非貨幣的形式進行的,如果在股東進行出資時出現了虛假出資、出資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也是會被認定是無效出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