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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作協議和股東勞動合同一樣嗎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9.38K

股東合作協議和股東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證明的是勞動關係,合作協議只能證明股東有投資入股,如果股東和公司建立的有勞動關係,應當依法籤勞動合同。合作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包括:

股東合作協議和股東勞動合同一樣嗎

1、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項目合作協議最大區別之所在。企業法律顧問 認為在項目合作協議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項目合作協議的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2、國家干預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項目合作協議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項目合作協議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總則》、《合同法》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項目合作協議中,其穩定性較差,合作方也沒有為另一方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也無需為另一方交納社會保險。

而且,一般在勞動合同中無需約定違約責任。而在項目合作協議 中,約定違約責任屬於較為重要的合同內容。

總而言之,合作協議跟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都是不一樣的,作為公司股東,在給本公司投資者的情況下,也可以到其他用人單位去工作的,如果沒有建立勞動關係,自然沒有必要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