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企業所得税法》第五條《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