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能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