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房東有以下這些責任: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