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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離婚過户抵債順序是怎樣的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55W

一、房產離婚過户抵債順序是怎樣的?

房產離婚過户抵債順序是怎樣的

離婚房產過户和債務清償無關,債務清償期屆滿的,債權人才能要求還債,債務人離婚,一般不能要求債務人提前還債。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二、夫妻離婚共有房產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夫妻離婚房產過户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關於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

(二)離婚證及複印件;

(三)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

(四)房產證;

(五)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四、離婚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司法實踐中,如果夫妻離婚時現有的財產已經不夠清償債務,夫妻雙方名下的一些其他財產,像是房產、機動車等都可以變賣用於清償債務,可是,若離婚時還沒有到約定的債務清償期,債權人也沒有權利要求雙方把房子賣掉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