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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會故意輸一審再打二審

欄目: 律師收費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9.99K

一、 有律師會故意輸一審再打二審

有律師會故意輸一審再打二審

1、是會有律師故意輸一審再打二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税。”

由此可知,正規的律師委託合同只能與律師所在的律所簽訂,且要開具發票。律師私下以個人名義簽訂委託合同、律所不給當事人交的律師費開發票等都是不正規的違法委託行為,當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2、律師費收取的方式:

律師費常見的計費方式主要有常規收費、包乾收費、風險收費,各自有其特點:

(1)常規收費: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查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以及國家賠償每一項程序單獨收費。其特點在於當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靈活選擇,如對案件的進展或律師的服務不滿,可在下一步程序中另行委託其他律師繼續處理。

(2)包乾收費:收取一次性費用後將案件負責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費用而負責與行政案件相關的全部程序。其特點在於案件的總體費用相對略低,但在辦案過程中與律師之間發生服務糾紛時通常難以妥善解決,可能會影響案件的進度;再結合剛才跟您提高的“一攬子”、“包乾”、“管到底”並不靠譜,所以這樣的收費方式,也並不是那麼靠譜。

(3)風險收費:在案件進行到判決、調解、和解之前,只收取較少的律師費,待勝訴或拿到補償款、賠償款後再收取較高的費用,一般是按照標的額的比例收取。其特點在於雖然前期費用較低,但案件辦成後會按比例支付高昂的律師費,維權成本較高。

二、找律師時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的基礎信息是否準確無誤。

如多個當事人共同委託的案件,每一個當事人的信息是否齊全。律師作為被委託人只能對委託合同中列明委託當事人進行法律服務,雙方均不可私自更改委託當事人。

2、律所的名稱是否準確無誤,是否是當事人希望委託的律師本人所在的律所。

可通過查閲律師的《律師執業證》來核實律所名稱。

3、要核實委託合同中約定提供法律服務律師的具體姓名。

很多律所為了內部分工協作方便,常以“律所主任及其團隊成員”的名義與當事人簽約,而並非眼前的談案律師。在實踐中,這樣的簽約方式會導致律所內部發生人員變動時,律所可以任意更換辦案律師且不違反合同約定,也就是説很可能會發生實際辦案律師並不是當初談案律師的情況。如果在更換律師的過程中交接不善,新辦案律師不熟悉案件情況,很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4、注意查看約定的委託事項。

以行政案件為例,常見的程序有政府信息公開、查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以及國家賠償,律師只會在約定的委託事項範圍中提供法律服務,並按此收費。“一攬子”、“包乾兒”、“管到底”這些看似讓你安心的字眼,其實才很可能是你維權路上的最大隱患。

5、確認律師費收費金額及付款方式。

律師委託合同體現的是建立在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律師有按合同提供法律服務的義務,當事人同樣有按合同支付律師費的義務。當事人如在律師不存在違約事由的情況下未能按照所約定的金額及付款方式支付律師費,會構成合同違約,可能面臨被律所追究違約賠償責任。

6、確認合同終止條款。

如在徵地拆遷類案件中,常會列有“當事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本合同終止”的條款,這意味着在維權過程中當事人如果自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委託律師的合同就會終止,律師不再繼續提供法律維權服務。看清合同的終止條款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在維權過程中注意自己的行為,即便有律師,很多事情也吃不了“後悔藥”。

對於民事案件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或者裁定之後,若當事人對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時對判決結果不服的上訴期為15日,但一般還需要聘請律師來對有關情況進行認定,並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