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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60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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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60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解除合同沒有證據
  勞動者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證據,那麼反應到勞動局解決,要求單位取消決定,不然,申請雙倍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