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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協議後另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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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協議後另立遺囑
撫養協議後另立遺囑
首先,這個問題的前提是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都要有效。

遺囑的有效條件是:

書面遺囑需要證明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自願,而且在訂立遺囑時沒有受到威脅和恐嚇,另外要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神智是清楚的。

如果當事人前後立有多份遺囑,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生效。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與該遺囑內容沒有厲害關係的證人證明即可生效,當然也得是當時人真實意思表示才行。

代書遺囑需要有立遺囑人、寫遺囑人以及見證人(兩個以上,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最好是簽字)簽字。

等等。

對遺贈扶養協議的有效條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規定了失效情況,即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的義務方沒有盡到義務,即可由人民法院剝奪的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所以在遺贈扶養協議的義務方失去繼承權時,可以按照後來的遺囑繼承。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則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