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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26W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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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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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大類:

  (一)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

  “涉外”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地級別管轄的規定及2008年3月20日省高院下發的《關於各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包括: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與仲裁相關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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