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作如下定義:“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產生這種結果。”
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的規定顯而易見,可知根本違約由以下兩個要件構成:
(1)從客觀層面來講,違約後果嚴重,亦即必須實際上剝奪了非違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裏所謂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是指合同如期履行以後,受害人應該或可以得到的東西。
(2)從主觀層面講,這種違約後果是可以預見的。即違約方在違反合同時能夠預見到自己的違約將導致非違約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遭到剝奪,並且要求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產生這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