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司資本驗資後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三是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五是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七是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股東抽逃出資在財務上主要表現為: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錄,而貸方以“其它應收款”記載出資的“移轉”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銀行存款”記載,貸方則以“長期投資”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註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