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法定解除條件是什麼呢?求解!
以下是租賃合同法定解除條件: 1.《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
司法解釋第八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三種情形包括例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情形。 給承租方的建議:在上述情況下,建議承租人在簽署租賃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竣工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以及房屋產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