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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被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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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被告法律規定
合夥糾紛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