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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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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二級傷殘的,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不支持一次性補償,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5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

8、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90%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9、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