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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養小孩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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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養小孩兒的地方
符合什麼條件的小孩能夠被收養

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收養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二)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裏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收養年滿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